广东理工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bwc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00:0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和《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肇公规〔2020〕1号)等法律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类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上只允许本校教职员工(含校内商铺员工)自备车和与学校有公务往来的车辆进入校园,非本校教职工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需提前报备。

第三条 校园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指小车、货车、摩托车、校内观光车(小白车),非机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单车、校内共享电动车(小黄车)。

第四条 各校区校门实行统一开放管理,高要校区正门允许车辆、行人进出,西北门(32栋礼堂侧)在开放时间内,允许行人进出、车辆只出不进(特殊情况和特种车除外);鼎湖校区行人和车辆均由正门进出。

第五条 在学校领导下,保卫处依法实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归口管理,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凭“广东理工学院车辆通行证”(或系统自动感应)进出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七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校内飙车。

第九条 禁止驾乘无牌无证的机动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十条 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各类营运车辆(含网约车)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小白车严格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固定站点上落车,严禁招手即停,禁止随意变道逆行,乘客要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上、下课时间,机动车应主动礼让,学生优先通行。

第十三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单车除外)凭“广东理工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禁止驾乘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驶入校园、停放,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 非机动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不与机动车抢道。

第十八条 禁止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内骑行电动滑板车,禁止学生在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小黄车除外)。

第十九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载人、小黄车载人,一人一车。

第二十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机动车在宿舍楼、教学楼等室内充电。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三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不准室内充电,应到充电桩充电。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小黄车应按指定位置还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第二十五条 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三十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三十一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车辆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车辆违停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第三次回收车辆通行证,取消车辆进校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规使用车辆的,由保卫处代为保管直至期末放假,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学校相关部门对违规车辆可采取的措施有:警告、保管、锁车、通报、处分、禁行、移送交管部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校园车辆通行证办理指南

广东理工学院保卫处 学生处

2021年9月26日

校园车辆通行证办理指南.docx

3b11567adcce04367aa39e304cfbc3ec.docx (12.93 KB)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城区祈福大道 邮编:526100 电话:0758-8387822 传真:0758-8387899 粤ICP备14100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