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作者:bwc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00:00 点击数:

一、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四、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a)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 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改正:

a)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d)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e)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七、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九、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广东理工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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