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bwc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系下列公共场所: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教室、宿舍;
(三)节庆活动场所;
(四)临时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供师生聚集进行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 领导老师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师生在公共场所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消防、照明、财物保管、报警、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要成立治安管理委员会,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于活动举办日期的三日前向保卫处汇报。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活动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
(二)噪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灯光亮度不得违反规定标准;
(四)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燃放焰火爆竹;
(五)不得阻碍交通;
(六)不准在安全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
(七)在醒目位置张贴观众(顾客、游客)须知,并宣传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四)偷盗、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五)赌博;
(六)打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非法携带、出售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倒卖车票、船票、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或者其他证券;
(九)污损建筑设施;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具体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四)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并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模范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系或学校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重大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有功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保卫处
二O一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