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集体户籍管理规定

作者:bwc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00:00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集体户籍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51号)和教育部以及省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在校学生户籍和在职教职工户籍。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户籍迁入

被我校录取学生,以自愿原则,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迁移证。迁入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海岸路3号之一。

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入学报到一周内将相关资料交至学校保卫处,统一提交属地公安机关审核,再组织学生前往办理新身份证。学生入户所需资料:户口迁移证原件、申请书、入户审批表、在校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学生证。

在新生入学初若不迁入户籍,视为自动放弃户籍迁入,在读期间不可再进行户籍迁入。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四条 学生户籍迁出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必须办理户籍迁出手续,正常迁出所需资料: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卡)。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一致,在读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户籍迁出。如因退学、被开除、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一定要回迁的,凭学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在租借过程中遗失的,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到保卫处开具遗失证明,可持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学生办完迁出手续后,将盖有“已迁出”字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交还学校保卫处存档。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凡是入职我校工作,且在本市无房产的新进教职工及其家属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籍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教职工入户资料一般包括: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或人社局录用介绍信(录用应届毕业生还需报到证、接收函)、工作单位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个人申请书。

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亲或母亲为集体户籍)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

第六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离职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超期仍未迁出者,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处理,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 常住人口登记表(卡)的管理与借用

第七条 我校集体户籍师生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卡)由保卫处负责保存和管理。根据公安机关要求,保卫处定期对教职工集体户籍进行核查、清理。

第八条 师生因事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卡)时,凭借用申请,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借出时限为一周,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必须提前申请,未按时归还将纳入黑名单冻结借用权限。

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谨防被盗或遗失。

第十条 已毕业学生或已离职教职工的户口处于冻结状态,仅限迁出,不可外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依据学校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使用学校集体户籍首页,以广东理工学院名义擅自办理对公事务的,引发不良后果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户籍相关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故意损坏常住人口登记表(卡)的;

五、冒名领取他人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等材料的;

六、长期借用,恶意不归还常住人口登记表(卡)的,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

第十二条 师生违反本管理规定,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若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将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5日

广东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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