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消防工作,防止校园内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我院公共财产和师生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的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校、院(系)两级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我院的消防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的法人代表(院长)是本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我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我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院直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含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并由分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院保卫部门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院直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兼任。
第七条 各院直单位为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工作。院综治办、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其他工作统筹安排,保证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实施;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院直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消防工作指示;
2、拟定消防安全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及定期换药,确保其完好有效;
5、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
6、组织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派人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及我院的实际,组建义务消防中队。各中队的人数为20人左右,队长由各系学工部部长担任,并自觉接受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中队的主要职责:
1、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2、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3、如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发现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也应立即报警,并主动参加扑救工作;
5、接到上级外出灭火的命令时,应当迅速出动,积极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是本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教学楼、实训楼(包括力帆楼)、图书馆、体育馆、机关办公大楼、学生宿舍、教工宿舍、艺术中心、翔中堂、学生饭堂、档案室、试题库、医务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
(一)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根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的裁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训室主任为本单位实验场所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2、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专拒存放,并登记道册,严格领用制度;
3、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4、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安装电器设备,要由合格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必须切断电源;
5、电器设备、仪器除经常检查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不允许带病操作;
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
7、室内天花板上安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阻燃塑料管套内,严禁闷顶架线;
8、电器设备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9、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及严禁使用明火。属特殊实验须明火的,应事前准备好灭火的措施和设备设施;
10、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
11、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粘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12、节日假期中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三源(电源、气源、水源);
13、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源仪器;
14、实验室中使用可燃气体作燃烧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用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
15、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16、实验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7、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及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计算机机房(电脑室)的消防管理要求:
l、要强化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对计算机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空调、打印机、配电盘、通风管道、电度表、电缆线路等电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2、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和易燃易爆物品,计算机设备维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如确需使用时,应限量使用,随用随取;
3、在机房中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关闭电源,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清理维修使用过的易燃洗剂、纸张等;
4、保持机房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装置。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安装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5、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要配备足够的1211或1301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6、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7、计算机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8、计算机停止使用,除关闭电脑开关,还必须切断电源。
(三)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消防管理要求:
1、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
2、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器;
3、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不准随意乱拉电源线,确需临时拉线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不准擅自增加用电负荷设备;
4、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与维修,应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采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5、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严禁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库、资料库。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
6、保持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7、图书馆应没置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主要库房还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四)教室、琴房、美术绘画室、语音视听室、体育室等教学场所的消防管理要求:
1、教室、琴房、美术绘画室、语音视听室、体育室等教学场所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开门与关门、关电、关窗及清洁等工作;
2、上述教学场所的照明用电、教学用电的线路必须由合格的电工安装与维修,严格执行用电的规定;
3、上述教学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上述教学场所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5、上述教学场所只能用于教学和学生自习用,不准挪作他用。
(五)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要求
学生宿舍的消防要求按照《广东理工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各宿舍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的维修、保养和换药由主管学生宿舍的单位负责,并由该单位指定学生宿舍区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属本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学生学习、上课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本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等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3、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4、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5、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9、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学校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或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对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义务消防队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或执行规定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参加义务消防的各项活动,在消防工作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消防队员,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或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学院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并可视其在执行任务时的实际表现及本单位的经济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革命烈士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将依据《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每年应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及表彰奖励。各消防重点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解决本单位整改消防隐患费用问题。创收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开支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综治委、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保卫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本校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理工学院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