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简称“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1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按照重点单位分类标准对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施分类标准设置,分为一类微型消防站、二类微型消防站、三类微型消防站。
(一)大型厂区(园区、院区、场区、校区)应设置一类微型消防站。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重点单位情况确定,原则上大型易燃易爆企业、大型商(市)场、大型工厂企业、大型产业园区、高等院校、三甲医院均应按一类微型消防站建设;
(二)生产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重点单位,应设置三类微型消防站;
(三)除以上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设置二类微型消防站;
(四)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按场所类别和建筑类别,细化本地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建设内容
(一)微型消防站内项目构成
1、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应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设置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原则上应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合并设置。三类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取放点。
2、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
3、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牌标识。标牌标识为:××(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
(二)微型消防站选址
1、应设在重点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 m。
3、重点单位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m。
(三)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
1、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3、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 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已配备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可不配备消防摩托车。大型石化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操作章程和本企业实际,选择配备特种消防车辆。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
消防车种类
| 微型消防站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消防摩托车(电瓶车)(辆)
| ≥2
| 选配
| 选配
|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辆)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4、重点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 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
序号
| 器材名称
| 配备标准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1
| 消防头盔
| 1 顶/人
| 1 顶/人
| 1 顶/人
|
2
| 灭火战斗服
| 1 套/人
| 1 套/人
| 1 套/人
|
3
| 消防手套
| 1 付/人
| 1 付/人
| 1 付/人
|
4
| 消防安全腰带
| 1 根/人
| 1 根/人
| 1 根/人
|
5
| 消防防护靴
| 1 双/人
| 1 双/人
| 1 双/人
|
6
| 空气呼吸器
| 1具/2人
| 1具/2人
| 选配
|
7
| 防爆照明灯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8
| 呼救器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9
| 方位灯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10
| 消防安全绳
| 1 根/人
| 1 根/人
| 1 根/人
|
11
| 消防斧头
| 1 把/人
| 1 把/人
| 1 把/2人
|
12
| 防毒面具
| 2 具/人
| 2 具/人
| 2 具/人
|
13
| 强光手电筒
| 1 把/人
| 1 把/人
| 1 把/人
|
14
| 灭火器
| 2 具/人
| 2 具/人
| 2 具/人
|
5、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3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消防站个人通信装备
序号
| 器材名称
| 配备标准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1
| 外线电话
| 1 台/站
| 1 台/站
| 1 台/站
|
2
| 对讲机
| 1 台/人
| 1 台/人
| 选配
|
6、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1)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 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
(2) 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3)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min的要求。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
微型消防站队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4 的规定,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重点单位内部人员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1名,并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3、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6名队员,分别由4名消防巡查员和2名控制室值班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 名。消防巡查员负责灭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控制室值班员负责消防监控室值班工作,并兼任通信员。建筑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队员,负责灭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并设班(组)长1 名、通信员1名。三类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2名队员。
4、占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分区域设置微型站执勤点,值守队员不应少于2人。
5、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的规定方可上岗。
6、微型消防站人员均应具备“三知、四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灭火救援能力、“三能”(能使用消防检查器材、能发现常见隐患、能督促指导常见隐患整改)防火巡查能力和“两掌握”(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掌握宣传培训基本技能)宣传培训能力。
表4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标准
微型消防站类别
| 配备标准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人员配备标准
| 设消防控制室
| 未设消防控制室
| 设消防控制室
| 未设消防控制室
|
|
≥16
| ≥10
| ≥15
| ≥9
| ≥6
|
四、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
1、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熟悉所在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3、开展防火巡查、日常训练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掌握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四)微型消防站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2、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3、掌握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4、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5、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五)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熟悉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日常训练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微型消防站控制室值班员
1、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
2、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并跟踪各类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3、发生火灾时,负责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和区域联防区域内其他单位增援力量的联系调度。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公安消防支队或大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应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指令本单位就近人员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微型消防站值班消防巡查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带齐防护装备实施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和区域联防联动体系,接受当地政府或辖区公安消防大队调度。参与处置毗邻联防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1、事发地微型消防站
发生火警,事发地微型消防站要第一时间主动向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域联动指挥中心准确报告火场基本信息(建筑结构、建筑物层数、着火部位所在楼层、被困人数、受伤人数、人员疏散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等),积极联系到场协助处置的区域联动微型消防站力量,合理分配任务,组织人员疏散、抢救被困人员、火场外围警戒和扑救初期火灾。
2、增援微型消防站
增援微型消防站接到出动信号后,应积极组织人员、装备和物资参与现场处置,按要求5分钟内到达灾害现场,到场后,接受事发地微型消防站和公安消防队伍指挥,完成交付任务。
(四)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的,应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纳入网格中心调度平台。
(五)微型消防站队员应严格按照“救人第一”、“打早灭小”原则实施具体灭火救援行动,并应注重个人防护。
六、管理训练
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一)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微型消防站由重点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2、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重点单位牵头管理,并予以优先保障;
3、队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4、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重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5、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6、微型消防站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7、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8、微型消防站应由重点单位自行统一着装。
(二)执勤训练应符合以下规定:
1、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应定期对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落实联勤联训制度,定期对微型消防站执勤战备工作进行督导,包括人员在位情况,装备保养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
2、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 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站消防车总数;单位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3、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4、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七、消防安全检查
(一)微型消防站每月对本单位至少开展1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具体内容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执行。
(二)应建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日常防火巡查可根据本单位人员配备,指定保安员定岗定时开展防火巡查,微型消防站值班队员实施督促检查,每3个小时不少于1次。应建三类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日常防火巡查可由微型消防站值班队员负责实施,每2小时巡查不少于1次;场所面积较大的也可按一、二类微型消防站职责规定实施。防火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将巡查结果及时通报给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要求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是否畅通,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有效情况;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到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微型消防站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员工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单位应单独或结合其他场所设置一间消防宣传培训室,悬挂并放置宣传培训资料及设施。
(二)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消防法规和基础消防知识,并结合本单位员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训练,使其熟悉了解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与技能。
(三)通过消防知识培训、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九、考核奖惩
微型消防站工作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6、在日常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不胜任本职岗位,日常训练培训不到位,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的;
3、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
附件2
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
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关于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3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建设内容
(一)微型消防站内项目构成
1、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
2、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
3、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牌标识。标牌标识为:××[社区(村)名称]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上也应标注明显标牌标识。
(二)微型消防站选址
1、应设在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 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m。
(三)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
1、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载水量不应小于1.5t。
2、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 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已配备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可不配备消防摩托车。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
车辆类别
| 消防摩托车(电瓶车)(辆)
|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辆)
|
配备数量
| ≥1
| 选配
|
3、微型消防站队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 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
序号
| 器材名称
| 配备标准
|
1
| 消防头盔
| 1 顶/人
|
2
| 灭火战斗服
| 1 套/人
|
3
| 消防手套
| 1 付/人
|
4
| 消防安全腰带
| 1 根/人
|
5
| 消防防护靴
| 1 双/人
|
6
| 空气呼吸器
| 1具/2人
|
7
| 防爆照明灯
| 选配
|
8
| 呼救器
| 选配
|
9
| 方位灯
| 选配
|
10
| 消防安全绳
| 1 根/人
|
11
| 消防斧头
| 1 把/人
|
12
| 防毒面具
| 2 具/人
|
13
| 强光手电筒
| 1 把/人
|
14
| 灭火器
| 2 具/人
|
4、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人均对讲机配置不少于1台。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微型消防站可在辖区内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 min的要求。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居(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选聘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专职人员担任消防员,人数不应少于6人;条件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兼任。
2、辖区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地实际分区域设置执勤点,值守队员不应少于2人。
3、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的规定方可上岗。
4、微型消防站人员均应具备“三知、四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灭火救援能力、“三能”(能使用消防检查器材、能发现常见隐患、能督促指导常见隐患整改)防火巡查能力和“两掌握”(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掌握宣传培训基本技能)宣传培训能力。
三、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
1、熟悉辖区内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2、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4、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协助处置辖区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5、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二)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辖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及自身职责;
2、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3、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四)微型消防站值班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2、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3、掌握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4、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5、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五)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熟悉所在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日常训练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微型消防站安全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佩戴醒目的安全员标志;
2、观察现场的各种情况;
3、携带便携式高音喇叭、信号发生器等警报器材;
4、无论情况多紧急复杂、困难多变,仍要提示队员按规定程序展开。
四、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站点应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并设班(组)长一名。所有人员通讯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公安消防支队或大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应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以备随时可以调动。
1、接到火警时,当日站点值班人员中2名队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及处置火情,1名队员负责联络工作,保持与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联系,并通知所有在外巡查备勤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其他值班人员负责巡查备勤工作。
2、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喝酒,值班时会私客或进行娱乐活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3、微型消防站值班队员负责检查站点内的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摆放有序;巡查队员应随时待命,做好应急装备,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4、微型消防站队员在每天交接班时,除将器材装备进行移交外,还应将自己遗留的工作进行移交,交接时,交接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防止物品丢失、损坏、工作遗漏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三)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的,应将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纳入网格中心调度平台。
五、管理训练
(一)社区(村)是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工作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1、所有工作人员均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辖区内主要火灾危险性及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等消防理论知识,每周不少于2个课时。
2、每周开展业务训练不少于1次。重点开展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操作、基础体、技能等科目训练。
3、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对所辖区域内道路、水源、所辖单位熟悉工作,掌握所辖区域的基本情况。
4、每月至少联合所辖区域内的1家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救援或疏散逃生训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火场逃生方法;每月联合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开展实战演练不少于1次;每年联防区域内消防力量与辖区公安消防单位组织开展联合实战演练不少于1次。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将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纳入联勤联训,定期指导社区微型消防站的队伍训练工作,做好考核评比。
1、公安消防中队每年应对辖区微型消防站开展不少于1次业务训练指导。
2、公安消防大队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微型消防站开展不少于1次业务会操。
3、市、区每年组织开展1次微型消防站业务技能比武竞赛活动。
六、防火巡查
微型消防站应在满足火灾应急处置遂行出动基础上,按照本地社区“网格化”管理分工和工作要求,配合网格员对居民住宅楼院、居民小区、基层企事业单位实施防火巡查。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置专职网格员实施防火巡查的,微型消防站队员可不从事防火巡查。
七、消防宣传教育
微型消防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可采取板报、横幅、视频等营造浓厚氛围,可联合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开展知识培训、疏散演练、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开展的相关活动材料应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八、考核奖惩
微型消防站工作由村居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6)在日常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的;
3、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
八、保障机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社区微型消防站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和经费。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的灭火执勤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足。
(四)组建单位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队员高危补贴制度,并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